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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1、肖2与沈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1,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娴,女,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肖2,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娴,女,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沈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素珍,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1、肖2与被告沈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1、肖2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1、肖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元,由肖1、肖2负担。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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