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1,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娴,女,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肖2,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娴,女,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沈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素珍,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1、肖2与被告沈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1、肖2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1、肖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元,由肖1、肖2负担。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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