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秦双滨,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丰农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安次经济开发区安铭道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辉,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肖某诉廊坊市丰农农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涉诉标的增加,需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书记员:李桂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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