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人:沧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漆树乡星星村,现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环西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10669907-5。
法定代表人:岳天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昕分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东扩段北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34765600-9。
负责人:李福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肖某某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河北鹏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38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予以担保。2018年7月23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鹏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388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张静
书记员: 杨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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