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长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眉,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肖长海与被告孙钟鑫、华某、保定市东风出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肖长海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某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长海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华某名下车牌号为冀F×××××号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 佟怡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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