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现住黑龙江省嘉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民,伊春区红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嘉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林,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肖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黑07民终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肖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顾炳恒
审判员 李赟
审判员 王玉刚
书记员: 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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