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启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法庭辩论,代收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兰兴国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兰兴国
书记员:袁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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