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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冯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先,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云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薛云峰。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肖某与被告冯某某、薛云峰、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夏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67,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黄秉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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