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后龙。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余后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余后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沈 群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