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
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向伶
周某某
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伶,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高隆路307号8栋。
法定代表人:向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向伶、周某某、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向伶、周某某、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湖北兴合供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向伶、周某某、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向伶、周某某、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审判长:宋光亮
审判员:曹家华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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