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伟,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艾某口腔诊所,经营场所宜昌市胜利四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艾某口腔诊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 丹
书记员:周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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