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银华,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润超,男,汉族,汉川市人,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审被告王国茂,男,汉族,汉川市人,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审被告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华,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肖某某诉原审被告王国茂、周润超、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鄂0984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出,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被告周润超的委托签名不实,违反了自愿原则,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克祥 审判员 严世雄 审判员 喻满堂
书记员: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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