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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湖北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华、汪明磊,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起诉、和解、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领取文书。
被告:湖北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肖邹路。
法定代表人:左春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刘威,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华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男。代理权限:和解、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湖北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公司)、被告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肖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共计123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

书记员: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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