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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莉莉诉王某某、青岛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肖莉莉
陈某某
侯某
王某某
青岛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王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蒋某某
陈某

原告肖莉莉。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青岛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美珍。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代表人伏志强。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原告肖莉莉与被告王某某、被告青岛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方圆出租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莉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侯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方圆出租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此证据本院应予采信。
鲁UXXXXX号出租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如还有超出部分,因被告王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圆出租公司享有运营利益,应当与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以及原告的损害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材料充分,鉴定分析说明合理明确,原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是均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对鉴定结论均予以采信。原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目前伤残程度为十级,目前的损害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确定参与度为50%。被告应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的伤残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以及并入残疾赔偿金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对于其他损失,与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无关,被告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与其治疗相互吻合,确是为治疗原告损害所需,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为18223.45元(不包括被告垫付的住院和门诊费用)。
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为:60天*20元=1200元。
原告提供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没有明确说明原告需后续治疗的项目,据此不能确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损失,对原告后续治疗费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9423.45元。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损失限额内承担10000元(包括自费药3492.49元),超出部分9423.45元应当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
原告提供的误工损失以及护理费损失证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金额合理,对此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原告的误工费损失为13729元,护理费损失为9600元。
根据原告提供的居委会及公安机关证明,原告父母应为其被扶养人。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计算依据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项合并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损失合计75969元,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37985元。
根据原告的就诊及必要陪护情况,本院确定原告的交通费损失为300元。
原告提供的复印费损失(22.5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伤残,严重影响了其今后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根据损害后果、侵权情节等因素考虑,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2000元。
上述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复印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3636.5元,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损失限额内全部承担。
综上,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9423.45元+63636.5元=83059.95元。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和被告方圆出租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肖莉莉各项损失83059.9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肖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45元,鉴定费5200元(其中正源所1200元原告已交纳,万方所4000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已交纳),合计8345元,原告承担3472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承担4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此证据本院应予采信。
鲁UXXXXX号出租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如还有超出部分,因被告王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圆出租公司享有运营利益,应当与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以及原告的损害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材料充分,鉴定分析说明合理明确,原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是均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对鉴定结论均予以采信。原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目前伤残程度为十级,目前的损害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确定参与度为50%。被告应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的伤残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以及并入残疾赔偿金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对于其他损失,与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无关,被告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与其治疗相互吻合,确是为治疗原告损害所需,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为18223.45元(不包括被告垫付的住院和门诊费用)。
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为:60天*20元=1200元。
原告提供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没有明确说明原告需后续治疗的项目,据此不能确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损失,对原告后续治疗费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9423.45元。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损失限额内承担10000元(包括自费药3492.49元),超出部分9423.45元应当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
原告提供的误工损失以及护理费损失证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金额合理,对此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原告的误工费损失为13729元,护理费损失为9600元。
根据原告提供的居委会及公安机关证明,原告父母应为其被扶养人。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计算依据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项合并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损失合计75969元,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37985元。
根据原告的就诊及必要陪护情况,本院确定原告的交通费损失为300元。
原告提供的复印费损失(22.5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伤残,严重影响了其今后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根据损害后果、侵权情节等因素考虑,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2000元。
上述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复印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3636.5元,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损失限额内全部承担。
综上,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9423.45元+63636.5元=83059.95元。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和被告方圆出租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肖莉莉各项损失83059.9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肖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45元,鉴定费5200元(其中正源所1200元原告已交纳,万方所4000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已交纳),合计8345元,原告承担3472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承担4873元。

审判长:袁静
审判员:王守京
审判员:左杰

书记员: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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