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宪君,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汉族。
原告肖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马宪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向原告肖某借款,为原告肖某出借据,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逾期应支付银行利息。被告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某借款60,000.00元。
如被告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周 晶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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