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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赵某某、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唐山市丰润区媳阿婆手工自助水饺后厨,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晨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唐山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78号旭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刘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某与赵某某、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许彩霞

书记员: 刘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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