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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群力与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群力
许晓晖(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原告肖群力,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许晓晖,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秦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群力与被告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群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00元,减半收取403.5元,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群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00元,减半收取403.5元,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国清

书记员: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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