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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叶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某
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之夫
叶某某
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
叶某某胞兄
叶亚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叶亚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系
原告肖某某之夫,
被告叶某某胞兄。
上诉人肖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叶某某、第三人叶亚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元,上诉人肖某某已预交2698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元,上诉人肖某某已预交269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林俊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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