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系原告肖某之妻。委托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药市。被告匙兰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药市,系被告王志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李某与被告王志学、匙兰欣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李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志学、匙兰欣名下座落在安国市正泰商府A座12层1203室(房权证正泰商府字第××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相应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志学、匙兰欣名下座落在安国市正泰商府A座12层1203室(房权证正泰商府字第××号)房屋一套。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肖某、李某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梅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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