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增洲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增灿,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增洲钢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占存
书记员:郝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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