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1988年5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国滨,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群,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林,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齐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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