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艳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肖铁栓(肖长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孟某某、肖铁栓(肖长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因原告肖某某涉嫌赌博罪已对其予以立案侦查,本案诉争借款未能排除违法犯罪的嫌疑。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诉争借款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无法确认其合法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秋妹
书记员:曲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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