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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赵成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一正,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成钢,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明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赵成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肖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郭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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