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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刘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肖某某(肖明泽的爷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申请人:刘某某(肖明泽的奶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臣,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丽娜(肖明泽的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医院护士,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鹏,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肖某某、刘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肖某某、刘某某称,被申请人是肖磷的母亲,申请人是肖明泽的爷爷、奶奶。唐丽娜与肖磷原是夫妻关系,2005年6月20日婚生独子肖明泽。2015年8月10日唐丽娜与肖磷二人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肖明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并约定位于张家口市××区财神××院××楼××、××号房屋归肖明泽所有。”2016年8月11日肖磷因病去世。从2014年7月唐丽娜就离开家,没有对肖明泽尽监护和抚养义务。肖明泽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为了保护肖明泽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申请人唐丽娜对肖明泽的监护权,变更申请人肖某某、刘某某为肖明泽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肖明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财神庙街小学学生。肖明泽父亲肖磷与母亲唐丽娜于2004年10月10登记结婚,2015年8月10日协议离婚,按协议约定,肖明泽随父亲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肖磷承担,唐丽娜不承担抚养费。2016年8月11日肖磷因病去世。现肖明泽同爷爷、奶奶共同居住在张家口市××区财神××光××小区××楼××单元××室,学习、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

本院认为,虽然肖磷与唐丽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肖明泽由肖磷抚养,唐丽娜不承担抚养费,但肖磷和唐丽娜作为肖明泽的父母,依法均为肖明泽的法定监护人,肖磷去世后,肖明泽的法定监护人就只有其母亲唐丽娜。虽然肖磷和唐丽娜离婚后,肖明泽随肖磷共同生活,肖磷去世后,肖明泽随爷爷、奶奶共同居住,学习生活也由肖某某和刘某某照顾,肖某某和刘某某为此付出了较多的艰辛和努力。肖某某和刘某某对肖明泽虽然没有法定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但二人的举动令人感动,值得提倡。此期间唐丽娜虽然对肖明泽尽义务较少,但并未表示放弃对肖磷的监护权。其所称在肖磷去世后之所以没有将肖明泽从爷爷、奶奶身边接走,是不愿给申请人在已失去儿子的痛苦上,再增添见不到孙子的痛苦,且唐丽娜当庭明确表示愿意接走孩子一人抚养,此举理应得到支持。为了不增添二位老人的痛苦,实践中可暂让肖明泽留住在二老家,但唐丽娜应当更好的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老人并同时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融洽,更有利于肖明泽的健康成长。综上,申请人肖某某、刘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唐丽娜对肖明泽的监护权,变更肖某某、刘某某为肖明泽监护人的申请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肖某某、刘某某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海峰

书记员: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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