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肖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某
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马洁
刘某

原告肖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3874512XL
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洁,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国新

书记员:刘丽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