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海峰
吴红(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
鹤岗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茂林(黑龙江殿君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海峰,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吴红,系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40组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茂林,系黑龙江省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海峰诉被告鹤岗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季
审判员:李明站
审判员:杨阳
书记员:赵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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