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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山与张某、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海山
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张某
童某某

原告肖海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祥,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童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山与被告张某、被告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张某、被告童某某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海山撤回对张某、童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肖海山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山与被告张某、被告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张某、被告童某某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海山撤回对张某、童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肖海山负担。

审判长:骆启新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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