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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少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遐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沈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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