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姜永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董维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建华区。原告:苏成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董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宋冬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杨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丁丽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王玉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马占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王宝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胡伟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丁兆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李志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关颜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张立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姜伏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胡伟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周传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陈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周长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原告:张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诉讼代表人: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诉讼代表人:苏成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诉讼代表人:姜永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富某某。被告:富某某粮满仓种植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富某某。负责人:赵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苏成涛、姜永文等22人与被告富某某粮满仓种植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肖某某、苏成涛、姜永文等22人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苏成涛、姜永文等22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屈文祥
审判员 马 丽
审判员 张 红
书记员:马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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