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某某友某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中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柏立国。
第三人石长山。
委托代理人熊锦全,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富某某友某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中和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石长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属于原告主体错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屈文祥 审 判 员 夏保贵 代理审判员 张 红
书记员:范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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