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胜
张煜(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
顾北湖
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某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煜,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北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胜与被告顾北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面无正文)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面无正文)
审判长:徐宏彪
审判员:廖洪新
审判员:闵新春
书记员:李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