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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胜诉顾北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胜
张煜(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
顾北湖
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某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煜,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北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胜与被告顾北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面无正文)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面无正文)

审判长:徐宏彪
审判员:廖洪新
审判员:闵新春

书记员: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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