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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永福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永福
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肖永福,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福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肖永福提供的被告李某某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永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肖永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福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肖永福提供的被告李某某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永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肖永福。

审判长:谭永辉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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