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某某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某某隆某镇丘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某某隆某镇丘一村。法定代表人:李立中,该村村支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杨,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575991.86元,自2015年2月4日按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还清为止。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06年至2014年原告共计给被告垫付工程款1575991.86元。被告出具的欠条、财务情况说明、财务汇总证明材料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的主张。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支持。被告丘一村村委会辩称,被告是否欠原告垫付的工程款应当以会计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书为准,又因现住村委会账目不在本村还不能查阅,因此对是否拖欠工程款一事,被告不予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隆某镇丘一村财务汇总证明(2015年1月6日)一份、隆某镇丘一村村务财务情况说明一份(2015年2月4日)、欠条一份(2015年2月4日)证明自2006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丘一村村委会共借原告款1575991.86元,并约定村委会有偿还能力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原告肖某某,利息计算时间按垫资之日起按年息结算。被告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称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程款应当按照会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具体拖欠的款项,原告提交的证据上会计李兴印,但其并非正规财务人员。本院告知被告有权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对财务账目进行司法会计审计,逾期视为放弃进行司法会计审计的权利。被告于庭审次日(2018年8月18日)主张村委会账目已提交镇纪委审计,后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限期被告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审计机关预交审计费材料已书面形式提交本院。被告于2018年8月29日提交隆某某纪委出具的丘一村2006年至2017年村集体账目正由隆某镇纪委、隆某镇财政所进行审核的证明。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证据及证明内容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原告肖某某向被告丘一村村委会垫资1575991.86元,并约定村委会有偿还能力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原告肖某某,利息计算时间按垫资之日起按年息结算。其中被告出具的财务情况说明:自2006年至2011年底被告向原告借款1358541.86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共向原告借款1575991.86元。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隆某某隆某镇丘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丘一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被告丘一村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得到支持。被告丘一村村委会自2006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由原告肖某某垫资1575991.86元用于村建设,有被告丘一村村委会出具的欠条及两委干部、会计签字的隆某镇丘一村财务汇总证明和部分村民代表签字的隆某镇丘一村村务财务情况说明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对垫资数额和约定借款利息进行明确约定。被告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称应当以村账目记载为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对账目进行司法会计审计的申请,视为其放弃司法会计审计。被告虽主张该村账目已提交隆某镇纪委和财政所进行审核,但被告自2018年8月17日开庭之日截止判决之日也未能提供相关审计结果。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垫资不存在或对垫资数额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垫资数额及利息的计算方式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隆某某隆某镇丘一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肖某某借款本金1575991.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本金按1358541.8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1月1日起本金按1575991.8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4.0元,由被告隆某某隆某镇丘一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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