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
杨某某
张勇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任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杨某
原告肖某某,无业。
原告杨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勇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杨某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某某、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少平
审判员:王文堂
审判员:李云霞
书记员:黄建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