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原告:张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柯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张立诉被告周某某、柯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张立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张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张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10元,由原告肖某、张立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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