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
蔡红星
刘某
高双(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蔡红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长:何克斌
审判员:邓义山
审判员:陈义国
书记员:李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