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
岳艳娜(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
肖某乙
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岳艳娜,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乙(别名肖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肖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国祥
审判员:宋艳霞
审判员:刘鹏
书记员: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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