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颜玉晗,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潮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万向城分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万向城购物中心F4层B001铺位。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被告:廊坊市潮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万向城购物中心F4层B001铺位。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廊坊市潮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万向城分公司、廊坊市潮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欣
书记员:石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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