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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
蒋继光(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常某
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霍洋(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蒋继光,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张凤阁、霍洋,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诉被告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继光,被告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凤阁、霍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已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方依风俗约定给付被告方的礼金属于彩礼,即“小贴”28000元。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的其他财物属于赠与性质,不予返还。因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1万元。被告为举行结婚仪式所购物品,为被告个人财产。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在被告处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和手机的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1万元。
二、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600元、被告常某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已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方依风俗约定给付被告方的礼金属于彩礼,即“小贴”28000元。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的其他财物属于赠与性质,不予返还。因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1万元。被告为举行结婚仪式所购物品,为被告个人财产。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在被告处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和手机的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1万元。
二、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600元、被告常某负担200元。

审判长:申素霞
审判员:段红祥
审判员:李树强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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