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肖某与被告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为1290元,由肖某负担。
审判员 胡丹
书记员: 金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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