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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俐葭,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前,被告杨某某辩称,本案并非民间借贷,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实际上是在赌场借的筹码,且是通过案外人汤志华借的筹码。原告为了使这种赌债合法化,要求被告先签订借条,后回珠海再走相应借款还款手续。2018年3月31日,原告分18笔将上述赌债共9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汇入被告银行卡内,但同时又要求被告将收到的钱款同时转入原告指定的pos机计800,000元(分4次转入),另外100,000元汇入原告朋友张思的账户。被告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也能看出上述钱款转入、转出发生于同一时间,经过上述转入、转出程序后,被告银行卡内余额仍保持为1,134.6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谷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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