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中
舒某
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
刘波
孔令琼(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吴久全(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舒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楚源路18号(荆州区郢城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波,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琼,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久全,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中、舒某与被告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冬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熔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一胜、审判员万冬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中,原告肖某中、舒某提出鉴定申请,后又撤回鉴定申请。
被告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荆州市津江天然气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肖某中、舒某、被告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波、孔令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中、舒某诉称:二原告于2014年1月7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荆州市××区××王大道荆州绿地之窗第2栋1单元25层2505号的一套建筑面积为94.45平方米的商品房。
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在被告通知原告验收交房时,原告发现小区的天然气主管道竟然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安装在原告所购房屋内,原告当时即向物业人员提出异议。
后多次找被告希望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解决。
原告认为,依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规定,被告承诺在交房时,燃气管道铺设进户。
但被告恶意违背承诺,擅自安装天然气主管道在原告所购房屋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14之”1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但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4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
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
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之规定,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合同约定,也属于违反国家建设安全法法规规定,给原告的居住生活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移除安装在荆州绿地之窗第2栋1单元25层2505号房内的天然气主管道,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
第一,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第二,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原告对合同第十四条没有提出变更意见。
第三,燃气管道安装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客观上不能满足包括原告在内每户业主的个性化要求;二、被告安装的天然气管道符合国家建设安全法规规定。
第一,燃气管道设计安装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没有将天然气管道按主管道和辅管道之分,只有外管和内管之分。
第三,被告将天然气引入管安装在原告所购房屋靠南窗的墙边,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14.1。
第四,被告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14.2的要求设计、安装原告所购房屋的天然气管道。
第五,被告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14.4的要求设计、安装原告所购房屋的天然气管道。
第六,被告小区的燃气管道的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均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且燃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备案登记。
第七,被告所建设的燃气管道安装除符合国家标准外还符合民用燃气安装市场普遍做法,合情合理,不影响原告的居住生活;三、原告诉请50000元的赔偿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第一,原告在诉状中并没有举出事实和理由来支持自己赔偿50000元主张。
第二,被告依合同约定设计、安装燃气管道并没有造成原告任何财产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被告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室内燃气管道安装与验收标准》,仅仅是一家公司使用的标准,原告无法证明该标准适用于本案燃气管道安装与验收,故本院不予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荆州市其他小区天然气管道铺设现状照片,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提交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燃气管道安装图、涉案房屋的燃气管道安装照片、其他小区的燃气管道安装照片,原告虽提出异议,但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且未提供予以反驳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提交的荆州市津江天然气有限公司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中、舒某与被告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所购房屋内安装天然气管道是否违约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原告的损失计算依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中、舒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肖某中、舒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提交上诉状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定,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中、舒某与被告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所购房屋内安装天然气管道是否违约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原告的损失计算依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中、舒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肖某中、舒某负担。
审判长:李熔灿
书记员: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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