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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春风、刘家场卫生院与松滋市刘家场镇中心卫生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春风。
委托代理人:丁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刘家场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刘家场卫生院),住所地松滋市刘家场镇。
法定代理人:赵朝君,刘家场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松滋市卫计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谢家冲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江传贵,松滋市卫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峰,松滋市卫计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春风与被告刘家场卫生院、松滋市卫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春风撤回对被告刘家场卫生院、松滋市卫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春风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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