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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上海汉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胡斌。
  原告肖某与被告上海汉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肖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且不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肖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肖泉

书记员:顾丽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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