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工,住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静,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县沙坪镇沙坪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万安县沙坪圩镇。
法定代表人:邱薰,主任。
被告:万安县沙坪镇沙坪村委会洛富村小组。
负责人:张德文,组长。
被告:张成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农,住万安县。
被告:张仁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农,住万安县。
被告:张义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农,住万安县。
被告:张德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被告:张义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农,住万安县。
被告:张义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农,住万安县。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万安县沙坪镇沙坪村民委员会、万安县沙坪镇沙坪村民委员会洛富村小组、张成兰、张仁浣、张义伟、张德浩、张义科、张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志明
书记员:郭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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