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
吴臣(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建民
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臣,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高碑店市白沟镇轳辘把村。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
案由:物权保护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河北君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此页空白无正文)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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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刘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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