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无业,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农民,住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肖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长 杨华珍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 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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