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金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哲文,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兆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户籍所在地天门市,现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某某、韩金枝因与被上诉人段兆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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