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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诉万大道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某某
朱思华(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
万大道

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思华,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大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万大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付爱民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大道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肖某某与万大道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后进行了结算,对所欠货款均由万大道签名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万大道对所欠货款不予偿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肖某某要求万大道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万大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某某货款188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万大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7-260201040006032,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肖某某与万大道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后进行了结算,对所欠货款均由万大道签名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万大道对所欠货款不予偿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肖某某要求万大道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万大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某某货款188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万大道负担。

审判长:付爱民

书记员:郭雪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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