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王某某乡十三尖村矿粉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宜都市王某某乡下堡村四组。
代表人王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王平,系宜都市王某某乡十三尖村矿粉厂合伙人。
被告王海容,系宜都市王某某乡十三尖村矿粉厂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刘凯,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关金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孙元秋。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宜都市王某某乡十三尖村矿粉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十三尖村矿粉厂)、王平、王海容、孙元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洪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超,被告王海容的委托代理人刘凯、关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三尖村矿粉厂、被告王平、被告孙元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十三尖村矿粉厂签订《巷道掘进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肖某某承包十三尖村矿粉厂主运输平巷和风井平巷的掘进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肖某某向十三尖村矿粉厂交付安全保证金50000元。2015年10月9日,双方签订《巷道掘进工程承包合同解除协议》,载明因某种原因,导致工程承包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协议第一条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于2015年10月7日正式解除;第二条约定:十三尖村矿粉厂于2015年11月9日退回肖某某的押金50000元,如果不按期支付押金,按月息5分计算利息以及来回费用。被告孙元秋作为担保人在解除协议上签名。期限届满后被告十三尖村矿粉厂没有按照约定退回保证金,故原告起诉到法院。
同时查明,被告十三尖村矿粉厂系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方解石的开采、加工和销售,合伙人为被告王平、王海容,其中王平系合伙事务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将矿山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原告肖某某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其与被告十三尖村矿粉厂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015年10月9日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十三尖村矿粉厂在《巷道掘进工程承包合同解除协议》第二条中就返还安全保证金达成协议,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十三尖村矿粉厂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安全保证金50000元。该条款中有关利息及来回费用的约定,属于违约条款,即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范围及标准的约定。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十三尖村矿粉厂未按照约定返还保证金给原告肖某某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但约定的月息五分明显过高,本院酌情参照国家有关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确定,由十三尖村矿粉厂从2015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月息两分)向肖某某支付利息。至于来回费用,因原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孙元秋自愿在前述协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其与肖某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孙元秋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十三尖村矿粉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王平、王海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海容辩称十三尖村矿粉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应由王平个人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都市王某某乡十三尖村矿粉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某某返还安全保证金50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月息两分)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孙元秋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宜都市王某某乡十三尖村矿粉厂(普通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王平、王海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1元,由被告宜都市王某某乡十三尖村矿粉厂(普通合伙)、被告孙元秋、被告王平、被告王海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洪涛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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