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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志强。委托代理人李家稳,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韩探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梅新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志强诉被告梅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志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肖志强负担。
审判员 刘 洋
书记员:杨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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