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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强与梅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志强。
委托代理人李家稳,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探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梅新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志强诉被告梅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志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志强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肖志强负担。

审判员 刘 洋

书记员:杨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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